學習交流|財政部國庫司關于政府采購留言咨詢的答復(匯總1)
發布日期:2023-01-09
?問答1:
問:根據財庫[2014]37號規定,以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第二十四條“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碑斦徺I服務項目(或者政府采購服務項目)的服務期限確定為3年時,請問: 1、該項目預算金額是否應為3年的總和,可否允許采購文件以第1年的預算數額作為該項目預算金額? 2、該項目履行期限3年的服務合同是否應一次性簽訂(即一個合同),可否允許該項目采購文件規定為服務合同按1年一簽訂(即分年簽訂履行期限為1年的三個合同)?
答:1.此類項目應當按照一年預算金額計算是否達到采購限額標準。
2.政府采購服務項目可在年度預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通過一年一續簽方式與采購人簽訂合同,期限總長不得超過三年。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就此事項作出說明,事先告知潛在供應商。
?問答2:
問:1、在非“銀行、保險、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等有行業特殊情況”的項目,采購公告中要求投標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若有銀行、保險、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等特殊行業的供應商(分公司)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那該分公司可否由總公司授權可以參與投標? 2、“銀行、保險、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等有行業特殊情況”的項目,采購公告中要求投標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分公司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分公司是否要總公司授權?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據此,分公司可以經總公司授權后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問答3:
問:國庫司領導,您好!評審因素:“類似項目業績,要求有“政府采購”的業績的得分,而“非政府采購”的業績不得分”?,F在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購項目起點金額都是 50 萬甚至是 100 萬以上,如果設置了這樣的評審因素,那么100 萬或者 50 萬以下的業績就不得分,變相的設置特定業績或者是評審因素間接的與營業收入掛鉤,那么這樣的評審因素是否合理?謝謝。
答:將特定金額政府采購業績作為評審因素,或在評審因素中限定“政府采購業績”得分,“非政府采購業績”不得分的做法均不合理。首先,特定金額政府采購業績與對供應商履約能力的考察沒有必然聯系,因與營業收入直接相關,可能構成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將其作為評審因素的做法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其次,在評審因素中限定“政府采購業績”得分、“非政府采購業績”不得分的做法在考察企業的履約能力方面也存在不盡公平的問題。
?問答4:
問:各位老師,《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第二十九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請問其中的“重大變故”如何認定?謝謝指導。
答: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形的,應予廢標。目前,法律法規未對“重大變故”情形作進一步細化規定。一般情況下,重大變故是指發生了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問答5:
問:您好。咨詢幾個問題。問題 1、如果投標報價大寫的部份文字寫錯了,比如把“叁”寫成“參”,是否可以讓供應商以“明顯文字錯誤”為由作出澄清或說明?問題 2、因為價格是實質性內容,問題1中的情況如果評委允許并接受供應商作出澄清說明,那么是否屬于改變了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問題 3、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的帶星號的實質性內容進行響應時,若出現了兩種不同的響應,這時候是否允許并接受供應商的澄清?這種是否屬于改變了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謝謝。
答:根據 87 號令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于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如果投標報價僅個別文字存在明顯筆誤,不存在其他問題,可以讓供應商作出澄清或說明,不屬于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的帶星號的實質性內容響應時,若出現兩種不同響應,可以允許供應商作必要的澄清。
內容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