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交流|財政部國庫司關于政府采購留言咨詢的答復(匯總2)
發布日期:2023-01-16
?問答1:
問:在一公開招標項目中,預中標單位應不通過符合性審查,但評標委員會未發現此問題,推薦該公司作為預中標單位,并發布了中標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任何質疑投訴。簽訂合同時發現此問題。因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此問題可以組織重新評審,該中標單位可出具承諾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在此情況下可否繼續簽訂合同?
國庫司答復:根據 87 號令第六十四條規定,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您反映的資格審查錯誤不屬于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有關單位可向財政部門報告,提請財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處理意見。
?問答2:
問:國庫司領導,采購人可以派監督人員進入評標現場進行監督嗎?
請領導給予答復,如果不能,請給說明理由,謝謝!
國庫司答復:按照第 87 號令第六十六規定,只有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采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問答3:
問:財政部 87 號令第二十七條要求“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第二十九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睋陨蟽蓷l請問當發生采購任務沒有取消,但確需修改資格條件或者標的采購時,是發布“中止公告”還是“終止公告”,或其他方式操作?
國庫司答復:對您反映的情形中,采購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確需修改資格條件或者采購標的,應按照 87 號令第二十九條相關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終止公告,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本級財政部門,已經收取招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后 5個工作日內,退還收取的招標文件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擎息。隨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問答4:
問:財政部 87 號令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想咨詢下這個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是由誰負責界定如果是專家負責界定那么是項目評審現場的專家界定還是重新組織專家界定?其法律法規政策依據是什么?謝謝
國庫司答復: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應根據《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由評標委員會或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地方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應按照當地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問答5:
問:條例第 18 條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如果在資格審查的時候,發現了有兩家供應商存在《條例》第 18 條的情形,若其中一家供應商可以參加采購活動,怎么來判定哪家可以參加?
國庫司答復:對您反映的情況,目前政府采購相關制度并沒有明確規定。對于具體選擇哪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如果采購文件有規定的按照采購文件規定執行,如果采購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內容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