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交流|財政部國庫司關于政府采購留言咨詢的答復(匯總3)
發布日期:2023-02-06
?問答1:
問:某單位佛山分公司被禁 1年內進入政府采購活動,那么該公司的其他分公司如廣州分公司在這 1年內是否也不能進入政府采購活動?
國庫司答復:一般情況下,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由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如果處罰決定是禁止分公司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相應的處罰決定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如果禁止總公司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分公司也不得參加。
?問答2:
問:
1.招標方式(邀請招標、公開招標)和非招標方式(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等)采購方式,資格審查應為采購人審查還是評審小組審查?
2.采購人是否可以將資格審查授權給評審小組?
3.如果項目沒有采購人代表,那么是由代理機構審查資格條件還是可以書面授權評審小組評審?
國庫司答復:
1、根據 87 號令,貨物和服務招標項目評標前的資格審查應該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完成,不得委托其他人代替完成。采購人可以自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負責。
2、非招標方式的資格審查由談判小組、磋商小組和詢價小組負責
?問答3:
問:你好,1、企業無虧損是否可以作為打分項?2、企業負債率是否可以作為評審因素?謝謝。
國庫司答復:財政部第 87 號令規定,評審因素的設置應當與貨物和服務的質量相關,負債率、無虧損與貨物、服務質量無關,不宜作為評審因素。
?問答4:
問:國庫司:《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在實際工作中,有的人認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只要存在稅務違法行為,受到稅務部門行政處罰的,無論處罰數額多少,都認定為沒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不符合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而拒絕該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這種認定正確嗎?如有不妥,對《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怎樣理解,還有《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和第四項的關系,請提供幫助。
國庫司答復:
1、供應商繳納稅收的證明材料主要是指供應商稅務登記證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一段時間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憑據供應商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主要是指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一段時間內繳納社會保險的憑據。上述證明材料屬于一般性要求。
2、《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 (2016)125號) 規定,對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此外,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如果供應商受到稅務部門的行政罰款且數額達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因此,不能簡單以供應商存在稅務違法行為為由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只有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的供應商或者受到稅務部門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才可以按規定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問答5:
問:某京外中央預算單位的某次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資金來源于地方財政撥款,請問O該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管部門應該是財政部還是地方財政部門,如資金來源于地方財政,該項目對應的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應該適用于中央預算京外單位目錄還是按照地方目錄標準,謝謝
國庫司答復:現行政府采購監管權限是依據預算單位所屬級次進行劃分。因此京外中央預算單位的監管部門為財政部門,應當執行中央預算單位的集采目錄和標準。
內容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