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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交流|財政部國庫司關于政府采購留言咨詢的答復(匯總4)

                                發布日期: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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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1

                                問:你好,1、企業無虧損是否可以作為打分項?2、企業負債率是否可以作為評審因素?謝謝。

                                 

                                國庫司答復:財政部第87 號令規定,評審因素的設置應當與貨物和服務的質量相關,負債率、無虧損與貨物、服務質量無關,不宜作為評審因素。

                                 

                                 

                                ?問答2

                                :行業規范(暫行技術文件)與地方規范(暫行規范性文件)的協議標準及功能要求完全相同。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檢測依據為地方規范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所有標準功能一致,區別僅在于檢測依據相差了一條地方規范)并作為實質性要求,這種情況是地域歧視嗎?

                                 

                                國庫司答復:對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檢測依據為地方規范的檢測報告的做法本身不構成地域歧視,但是,如果要求提供特定地區、特定區域的檢測報告則構成地域歧視。

                                 

                                 

                                ?問答3

                                :尊敬國庫司領導,我是地方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根據《財政部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問題咨詢如下:招標文件未明確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務合同,合同履行期滿后,采購人在服務內容及服務價格不變化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自主確定續簽下一年合同,直至履約期滿三年,如能續簽是否需要財政部門的批準,請給予解答。

                                 

                                國庫司答復:對于您反映的情形,在年度預算能夠保障且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購合同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續簽合同,不需要財政部門的批準,但總的合同履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如果采購文件中沒有明確可以簽訂三年服務期限合同,則履約期滿后采購人需要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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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國庫司領導:您好!我公司經常在全國同時參加多個項目投標,遇到一個對投標文件的格式要求問題請教貴司的意見:現在對政府采購的投標文件皆要求加蓋企業公章,而企業的公章只有一個,往往不能滿足多個項目在各地同時遞交投標文件的實際需求;企業的“投標專用章”也是具備表達企業真實意圖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印章形式;然而目前各地政府采購對公章的要求皆是加蓋公章,而不認可投標專用章的效力。請問領導投標文件加蓋企業“投標專用章”是否符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格式要求呢?謝謝!

                                 

                                國庫司答復:政府采購法未對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應加蓋的公章形式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由單位依法刻制的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投標專用章等都屬于公章。除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以外,上述公章都符合政府采購法對加蓋公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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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導您好。咨詢幾個問題。

                                問題 1、招標文件未要求供應商提供開標一覽表,開標時是否可以直接拆投標正本進行公開唱價?

                                問題 2、評審因素:類似項目業績,要求有“政府采購”的業績的得分,而“非政府采購”的業績不得分,這個評審因素是否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問題 3、政府采購項目,允許代理商/經銷商或制造商來投標,其中一個評審因素設置為“制造商的技術能力情況”打分,這個評審因素只針對了制造商打分,未針對代理商/經銷商打分,這是否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謝謝。

                                 

                                國庫司答復:

                                1、招標文件未要求供應商提供開標一覽表,開標時應該以投標文件正本進行公開唱標。

                                2、政府采購業績是否作為評分條件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判斷。

                                3、對制造商的技術能力進行打分不屬于差別待遇。代理商投標的,可對其代理產品的制造商進行該項評審。

                                 

                                內容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