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交流|財政部國庫司關于政府采購留言咨詢的答復(匯總5)
發布日期:2023-03-16
?問答1:
問:醫院食堂經營權對外轉讓,委托集采機構進行統一招標,我們認為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說述采購: 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傭等,這里有償取得是否能理解為采購人有償支付取得而不是投標人在投標中承諾給予采購人一定的補償取得,該理解是否正確請國庫司領導給予解答。
國庫司答復:政府采購法規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傭等。醫院食堂經營權對外轉讓,采購人沒有發生購買、租貨、委托、雇傭等行為,因此醫院食堂經營權對外轉讓不屬于政府采購。
?問答2:
問: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過程中,需要追加采購(合同已有項目),同時需要添購,追加采購金額和添購金額均未超過采購合同總金額的10%,但追加采購金額和添購金額合計金額超過采購合同金額的10%。在這種情況下,追加采購和添購可否分別處理,即追加采購部分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添購部分與供應商單一來源談判后簽訂補充協議?
國庫司答復:
1、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追加采購并非獨立的采購項目。
2、政府采購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添購是原合同履行完畢后,仍然購買原采購標的的獨立采購項目。
3、追加采購是合同仍然在履行過程中的采購行為,添購是合同履行完畢后新的采購行為,二者不能在同一時間進行。
?問答3:
問:領導您好,我想請問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工會經費、黨費和團費購買限額標準以上的服務、貨物或者工程屬于政府采購嗎?麻煩領導不吝指教,期待您的回復,謝謝!
國庫司答復: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工會經費、黨費和團費采購不屬于政府采購范圍。
?問答4:
問:尊敬的國庫司領導,你好。87號令第7條規定: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是否可理解為采購人可依據自身理解來確定項目屬性,而不需考慮采購的具體內容情況。例如:某預算1500萬的采購項目,具體為網絡設備1300 萬,系統集成服務200萬,采購人認定整個項目為系統集成服務,并以此按服務類組織政府采購,是否符合該條款要求。
國庫司答復:對于您反映的情形,如果采購人有合理的理由認為按照服務類項目采購更有利于采購項目的實施,并不違反財政部第87號令的規定。
?問答5:
問:請教國庫司領導:如果今年同一個采購預算項目下且同一采購品目的項目,達到了公開招標數額,但是其中一部分采購只能通過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一部分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采購。那么,請問此類 情況是否可以拆分執行?如果不能拆分,那么一個項目下如何執行不同的采購方式?
國庫司答復:同一個采購預算項目下且同一采購品目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拆分。在實際執行中,要根據實際情況、需求特點和有利于項目實施的原則合理設置采購項目,確需拆分的可以合理拆分,但必須從嚴控制項目拆分。
內容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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