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交流|財政部國庫司關于政府采購留言咨詢的答復(匯總6)
發布日期:2023-07-12
?問答1:
問:一、《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贬槍Α傲炕笜藢?,項目實施中涉及評分分值與參數條數對應問題。例如一項目評分設置為:“技術參數總分 30 分,技術參數要求條款響應得分=(供應商滿足技術參數要求條款的數量一技術參數要求條款的總數量) X30分”。上述公式中,有分子與分母除不盡的情況。請問如此設置,是否滿足“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規定。
國庫司答復:按照投標滿足要求的項數占技術需求總項數的比例計算技術得分的方法屬于一種客觀量化評審方法,符合規定。
?問答2:
問:您好!我單位為駐地方中央預算單位,我單位某公開招標項目中標公告后,未中標人B向我單位提交質疑,B 稱經向認證機構了解中標人A 不具有某評分項要求的認證人數,B 要求我單位復核A 的該評分項得分情況及認證證書原件。之后,B 書面要求撤回質疑。 政策上我單位是否應當接受其撤回質疑?若接受撤回,撤回后應終止質疑處理還是應完成質疑事項的核實處理? 盼復,謝謝!
國庫司答復:可以接收書面撤回申請,并不再予以答復。
?問答3:
問:尊敬的財政部領導: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 87 號令)中,第六十九條第五款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和排序。對于此條規定,向你們咨詢:是否需要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詳細得分,還是只需告知評審總得分?
國庫司答復:應按照87 號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和排序。評審得分是指最后總得分,而不是細項得分。
?問答4:
問:國庫司領導您好。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對實質性條款進行響應,但是出現了兩個不同的證明材料進行響應。
問題 1、這個時候評委是否可以以“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啟動澄清說明?
問題 2、如果啟動澄清說明后,評委接受了供應商其中一個證明材料,這是否屬于改變了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是否違反了87 號令第五十一條“...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 ..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問題3、當投標文件中的資格條件或實質性條款出現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時,是否可以對資格條件或實質性條款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謝謝。
國庫司答復:
1.評標中發現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時,應該要求供應商進行澄清,但是澄清不能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您反映的情形中,如果投標證明材料未改變投標文件的響應狀況,屬于不改變投標文件實質內容的情形。
2.投標文件中實質性條款出現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不一致時,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資格條件是否需要澄清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行確定。
?問答5:
問:國庫司領導您好。咨詢幾個問題。
問題1、競爭性磋商項目,在磋商過程中,在沒有變動磋商文件的情況下,供應商可以自己補充文件資料嗎?
問題 2、競爭性磋商項目,磋商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供應商提供過來一份文件資料,磋商小組應該接受嗎?如果接受,是否屬于依據了響應文件以外的資料進行評審?磋商小組是否可以依據響應文件以外的資料進行評審?謝謝。
國庫司答復:
1、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在磋商過程中不僅允許采購人改變采購需求和合同條款,也允許供應商改變其響應文件的內容。因此在磋商過程中供應商可以主動補充響應文件,
2、供應商在磋商過程中補充的文件屬于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
內容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