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聯系我們

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區桂城南桂東路38號房地產發展大廈主樓903號
聯系電話:0757-86230148

學習交流|財政部國庫司關于政府采購留言咨詢的答復(匯總7)

發布日期:2023-09-01

QQ截圖20230109110228.png


 

?問答1

問:工作人員您好。咨詢一個問題。招標文件里有某一項資格條件但是在發布采購公告時,漏寫了這一項資格條件,這個時候可以通過澄清更正的方式去修改采購公告中漏寫的這項資格條件嗎?如果不能,那么應該要怎么做才是正確的?

 

國庫司答復:如果招標公告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漏掉了招標文件里的某一項資格條件,可以發布澄清公告補充資格條件,并相應延長招標文件發售時間和投標截止時間。

 

 

?問答2

:我想麻煩貴司咨詢一下,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中,能不能約定僅一次報價,即在報價文件中的報價。 在實操中,一些磋商方式的采購技術要求明確,評審專家并不會就技術、合同等等與供應商進行磋商,僅僅要求進行再次報價,這也就失去了磋商二次報價存在的基礎,而成為一種形式,而很多供應商的做法也是第一種高報,第二次根據情況壓低(評審中,很多代理機構會讓供應商就客觀分進行簽字確認),而出現很多不良現象。 根據這種情況,我們能不能在文件進行類似約定 1、“本次采購,只提供一次報價機會,報價文件中的報價即為最后報價”或 2“若評委會未就技術、合同等進行實質性修改,本項目不進行第二次報價,報價文件中的報價即為最后報價”或 3“若評委會未就技術、合同等進行實質性修改,本項目第二次報價與文件中的報價相等” 咨詢回復20181018-9265-3049648 中提及“關于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采用一次報價還是多次報價,應當在采購文件中進行約定?!钡珱]有明確此一次報價,是二輪報價僅一次,還是含報價文件僅一次。為了說明情況,文字較繁,抱歉

 

國庫司答復:按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經過磋商明確相關的技術服務條件、確定最終的采購需求后,由滿足需求的供應商提交報價。因此,磋商過程中供應商只能在最后一輪提交一次報價。在最終采購需求沒有確定前,供應商提交的報價文件應當視作為了更好地確定需求對于成本的測算依據,不能認定為報價。

 

 

?問答3

: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過程中,需要追加采購(合同已有項目),同時需要添購,追加采購金額和添購金額均未超過采購合同總金額的 10%但追加采購金額和添購金額合計金額超過采購合同金額的 10%。在這種情況下,追加采購和添購可否分別處理,即追加采購部分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添購部分與供應商單一來源談判后簽訂補充協議?

 

國庫司答復:

1、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追加采購并非獨立的采購項目。

2、政府采購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添購是原合同履行完畢后,仍然購買原采購標的的獨立采購項目。

3、追加采購是合同仍然在履行過程中的采購行為,添購是合同履行完畢后新的采購行為,二者不能在同一時間進行。

 

 

?問答4

:醫院食堂經營權對外轉讓,委托集采機構進行統一招標,我們認為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說述采購: 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傭等,這里有償取得是否能理解為采購人有償支付取得而不是投標人在投標中承諾給予采購人一定的補償取得,該理解是否正確請國庫司領導給予解答。

 

國庫司答復:政府采購法規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傭等。醫院食堂經營權對外轉讓,采購人沒有發生購買、租賃、委托、雇傭等行為,因此醫院食堂經營權對外轉讓不屬于政府采購。

 

 

?問答5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贬槍Α傲炕笜藢?,項目實施中涉及評分分值與參數條數對應問題。例如一項目評分設置為:“技術參數總分30分,技術參數要求條款響應得分=(供應商滿足技術參數要求條款的數量÷技術參數要求條款的總數量)×30分”。上述公式中,有分子與分母除不盡的情況。請問如此設置,是否滿足“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規定。

 

國庫司答復:按照投標滿足要求的項數占技術需求總項數的比例計算技術得分的方法屬于一種客觀量化評審方法,符合規定。

 

 

內容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